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的函
时间:2023-04-17 18:03 浏览量:
 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用能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执行3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属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双方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和用能权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采用挂牌点选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6‰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和定价转让等其他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1.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本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执行期限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23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18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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