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2-04-20 15:22 浏览量:

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局综合监督股、审批股,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安溪县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0

 

 

安溪县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工作计划

 

为加强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监督协管水平,根据省、市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测内容

(一)加强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

县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督促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落实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履行依法经营义务。根据国务院“先照后证”要求,监督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在新冠疫情期间,依照省、市、县指挥部部署要求,落实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措施,落实经营全过程的防控。

2.落实卫生管理职责。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3.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落实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物品出入库登记等制度;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开展公共场所专项监督工作

1.开展生活美容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对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医疗美容行为。

2.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要求对辖区内全部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现量化分级管理率100%。

3.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项监督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完善相关记录,进行卫生监测,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

4.开展游泳场所专项执法检查。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对辖区内全部游泳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水质检测,督促经营者及时公示水质监测结果。

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对外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书、卫生信誉等级、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和市卫健委下达的公共场所监督抽检任务

按照国家卫健委下达的2022年公共场所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市卫健委下达的公共场所监督抽检任务和时限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抽检工作,确保任务完结率100%

二、职责分工

各单位、股室要结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措施,全力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一)县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全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巡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执法工作,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和市卫健委下达公共场所监督任务;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等工作;承办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限要求完成国家卫健委“双随机、一公开”和市卫健委下达的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的监测任务,及时上报县卫健局,由县卫生监督所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完成上级政府或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任务。

(三)各乡镇卫生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各自辖区内公共场所的调查摸底、日常监督巡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督促其经营者及时改正,有较大卫生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送县卫生监督所;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专项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四)局审批股:要认真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通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将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的底档信息交给县卫生监督所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

(五)局综合监督股:统筹协调全县卫生监督与监测工作。对卫生监督、监测结果进行研判分析,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提出决策依据。

三、时限要求

工作时限要求如下:

调查摸底阶段(2022年5月20日前)

各乡镇卫生院应在5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的全面摸底,并将摸底情况上报给县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落实阶段:(2022年5月21日至11月10日)

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真按照计划内容和安排,落实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半年国家双随机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年(全部公共卫生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

(四)信息上报阶段(2022年11月20日前)

县卫生监督所应于11月20日前,将全部公共场所监督监测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各单位、各股室要充分认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重要性,要重点关注“住宿单位客房清扫卫生乱象”“游泳场所水质不达标”“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热点问题,确实落实卫生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落实新冠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经营的疫情防控监督指导,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公共场所加大抽查频次。要推行信用监管,及时将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情况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加强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注重发挥媒体宣传监督作用,邀请媒体参与执法过程。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要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示举报投诉电话(投诉电话:0595-23231909),营造良好的社会、群众、部门共治局面。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24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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