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02-0101-2022-00003
    • 备注/文号:安政〔2022〕1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18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2-01-29 2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安溪县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1月14日安溪县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是安溪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泉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安溪县(以下简称“县委”)的领导下,对人大和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对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始终牢记“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融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和海丝名城、智造强市、品质泉州建设,奋力推动新时代“四个安溪”建设再上新台阶,全面建设具有茶乡特色的现代化中等城市。坚持依法行政,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廉洁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打造担当尽责、依法履职、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人民满意政府。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务实为民,勇于担当,密切配合,执行高效,民主公开,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由县政府全体成员即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及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正职领导组成。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和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及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协助县长工作。

    第八条  县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副县长及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条  县长出国(境)访问或出差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时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一位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副县长和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实行AB角工作制度。县政府既定工作分管领导(以下简称“A角县政府领导”)基于学习、考察、出差、休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安外出不超过2个月的,由对应的另一名副县长或市管干部(以下简称“B角县政府领导”)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工作,B角县政府领导确因工作安排等原因仍无法代为处理相关工作的,再商请县政府其他领导代替;A角县政府领导离安外出超过2个月的,由县长指定其相关工作的代管领导。代处理工作完成或A角县政府领导返回工作岗位后,A、B角县政府领导应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策部署事项。县政府办副主任等按分工协助副县长和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以及协助县政府办主任联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等受委托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在县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五条  县政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坚持“马上就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六条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大力推动创新转型,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新生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区域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培养本区域产业集群,壮大经济发展主体;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加强区域间经济合作,增强本区域竞争力,着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安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九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条  主动融入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生态省建设布局,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力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监督检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中,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有不同意见的,县司法局应按照法制统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协调,并将相关意见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和机构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部门和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要由该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或上级决定、命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依法责令制定单位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管理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计划、有步骤扩大综合执法范围,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深化简政放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事项,在按规定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或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及时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解决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问题时,应事先与县政协协商后再作决策。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工作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重要决策部署、会议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要健全督查考核追责办法,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透明的政府工作基本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要建立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积极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解决信访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和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贯彻国家重要法律法规;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一名领导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分别邀请或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颁发的重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各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向县政府请示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六)讨论通过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或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七)讨论需要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由按工作分工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根据需要,可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等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季度经济分析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或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出席,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及时掌握全县经济运行状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推进经济发展的对策措施。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各管委会、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四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明确意见,报告县长后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所研究内容的主办单位为主负责。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对其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如对其它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也应在会前提交书面材料。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汇总后向县长报告,经县长同意后,另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参会。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负责草拟,经县政府办和其它相关工作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核稿、各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会签后,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指定相关单位负责草拟,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稿、与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会稿,并报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或由县长指定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县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

    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等受委托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一般不发会议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发会议纪要的,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种会议的召开应事先通知有关单位,以便部门合理安排业务工作。要严格控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的名义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后上报。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代签,待主要负责同志返回后补签。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需要请示县政府的公文,一般要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会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县政府办转办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反馈。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送县长审批。必要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八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县长签发;涉及多位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九条  以县政府办名义发文,系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其他市管干部批示办理的,经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审核、审签,呈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阅后发文。县政府办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县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等审签;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各有关同志审核或会签,由主任审签。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及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和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相关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六十二条  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政务工作。不断完善全县政务网,推广应用公务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安全地收发电子公文;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工作。

    第十章  加强值班和应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实行重大节假日或非常时期值班带班制度。

    县政府的值班工作由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由县领导和县政府办科级干部值班带班,负责处理当天有关值班事务。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接收值班期间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以及群众发来的通知、指示、报告、请示、函件、传真、情况反映等突发信息,规范、畅通值班信息报送渠道,随时掌握县内、外动态,及时呈报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处置。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的值班工作,负责政府系统值班网络的建设、完善和值班资源的整合,确保政府系统值班网络正常、有序运转。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值班信息、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及时、迅速、真实和准确地报送信息。

    第六十七条  县应急局要加强全县应急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令行禁止。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含公务出差、出国<境>等)、因私请假或休假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机构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八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信息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上级和县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安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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