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00-01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安政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县对2023年6月底之前以安溪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7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例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6件(详见附件1);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详见附件2);
三、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详见附件3);
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