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100-0100-2021-00003
    • 备注/文号:安政综〔2021〕17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22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拟废止)
    时间:2021-02-22 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安溪县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安溪县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关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把握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新《证券法》施行的重大机遇,加快推动我县企业改制挂牌上市的步伐,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县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精心筛选后备资源

      (一)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挂牌、科创板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统称后备企业)资源库,筛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和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入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1次。

      (二)入库企业条件。进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

      1.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科创板除外)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3年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2)拟在创业板上市,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净利润500万元以上。

      2.列入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2)上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0%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最近一年股权融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或实现国产替代进口、弥补国内技术空白。

      3.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2)高新技术企业或县级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入库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推荐,经县上市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将符合申报级省、市级后备企业条件的推荐上报,争取纳入省、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一)股改阶段

      1.股改费用补贴。后备企业与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介机构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后备企业,县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科创板后备企业叠加20万元奖励。

      2.股改贡献奖励。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在变更过程中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支持措施。后备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权证变更过户且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县政府甄别认定后,直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证且无争议的,按“一企一策”原则,补交相应规费后,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挂牌阶段

      1.“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募集资金60%以上在安溪境内投资的县政府给予150万元奖励。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改层、交易层挂牌的,县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3.挂牌贡献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

      (三)上市阶段

      1.辅导备案奖励。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县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申报科创板叠加25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并将上市募集资金60%以上在安溪境内投资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50万元奖励。

      3.境外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香港、美国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安溪县企业权益占比高于50%且上市募集资金60%以上在安溪境内投资的,县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美国除外)上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安溪县企业权益占比高于50%且上市募集资金60%以上在安溪境内投资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安溪县域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发行A股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将上市募集资金60%以上在安溪境内投资的,县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

      4.异地迁入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安溪县境内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且从迁回安溪两年内纳税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5.上市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按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券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奖励。鼓励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可转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正式获得融资后三年内(债券期限低于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每年按票面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且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股权激励奖励。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县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构建完善保障机制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应按自身职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络,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一企一议”制度。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和具体困难,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副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县上市办、各乡镇、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必须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主动对接服务、负责跟踪落实。

      (三)改善行政服务环境。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权证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各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信贷支持,尽可能满足上市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优先向国家、省推荐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荣誉称号;支持申报预算内资金、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研发、“6.18”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四、不断简化兑现程序

      (一)优惠奖励兑现程序。企业向县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上市办会同行业主管等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文件兑现奖励。

      (二)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的协议、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监管机关辅导备案函、证监机构受理函、股票交易许可证明材料等。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后转板至国内主板上市的,其享受的国内主板上市财政补助资金应扣除其之前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已兑现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5年内不得迁离本县;不到5年迁离的,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

      (三)本措施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四)本措施由县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安政综〔2018〕80号)相关奖励措施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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