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1-00131
- 备注/文号:安建〔2021〕67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02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高检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住建局《加强住建行业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县住建局制定了《安溪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高检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包括建立信息登记制度、市场行为监管、成果文件检查、信用综合评价、黑名单制度等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
(四)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区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或不符合法定承揽业务条件的,不得在安溪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五)凡建设工程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在建工程检测前应将检测合同(或委托协议书)、检测方案、资质证书及人员岗位证书报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进场检测时应告知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接受检测过程监督。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测标的、收费费率、执行标准、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仲裁等。合同中应明确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
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检测业务价格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低于成本承接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检测机构将实行差异化管理。
对见证检测、桩基、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等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报送安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县质安中心”)备查。
(七)见证取样的试样,应由相关单位人员现场见证,随机抽样、封样。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的试样,检测机构应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取样、见证、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八)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委托单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并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当场签认;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并建立收样台账。
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的见证试样。
(九)检测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检测流程、时限,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试样及检测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
(十)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校核人员签认。
(十一)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并经检测、校对、审核人员签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
(十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检测合同、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十三)对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十四)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县质安中心。
(十五)检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
(1)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标准规范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其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3)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不少于7天;
(4)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
(十六)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活动中发现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及其它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县住建局或县质安中心。
(十七)利害关系人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送县质安中心备案。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十八)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质量检测业务。
禁止检测机构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承接的质量检测业务的工程指定、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十九)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二十)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三、监督管理
(二十一)县住建局委托县质安中心对在安溪范围内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进行信息备案登记。检测机构信息备案登记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资质、单位简介、负责人、主要执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备案信息由县质安中心及时在泉州住建局网站“中介机构监管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县质安中心负责对全县检测机构及其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县质安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2)是否参与现场见证取样,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3)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4)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县质安中心;
(5)检测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奖惩措施
(二十四)设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红黑榜”,并于每个评价期结束后予以全县通报。
(1)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排名前10%(若未超过5名的取前5名)的,列入“红榜”;
(2)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低于60分的,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以其他方式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的,列入“黑榜”。
(二十五)检测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或县质安中心予以约谈,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质量、市场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1)信用综合评分60-70分的;
(2)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以其他方式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的;
(3)检测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4)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二十六)检测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或县质安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1)信用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
(2)一年内被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约谈2次及以上的;
(3)责任单位无故或拒不接受约谈的;
(4)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5)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二十七)检测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属县住建局或县质安中心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使用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销毁或者转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9)转包检测业务或者检测业务挂靠的。
(二十八)检测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质安中心予以记录检测机构不良信用,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同时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上报市住建局在“中介机构监管平台”滚动播放。
(1)未经检测(监测)出具检测(监测)报告,或对原始记录、检测(监测)数据、结论等实际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2)被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实施停业整顿、暂停营业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被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列入“黑名单”要件的其他情形。
“黑名单”的确认及约束措施,执行《泉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二十九)对中介机构有做出相应处罚和奖惩的,由县住建局上报市住建局在泉州建设网“中介机构监管平台”,实时公布。
五、附则
(三十)本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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