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5-0101-2022-00076
    • 备注/文号:安交〔2022〕24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24
    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安溪县农村客运区域化运营(镇村客运)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2-24 23:23
     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区域化运营(镇村客运)经营行为,维护农村客运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全面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1〕33号)文件要求,在前期制定《安溪县农村客运区域化运营(镇村客运)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2月24日

     

     

     

     

     

     

     

     

     

     

     

     

     

     

     

    抄送:局各股室,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2224日印发

     

     

     

    安溪县农村客运区域化运营

    (镇村客运)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客运区域化运营(镇村客运)(以下简称“镇村客运”)经营行为,明确镇村客运运营方式、服务标准、价格管理要求,维护农村客运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客运价格可接受、服务有保障、群众能认可,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参照交通运输行业客运服务参考标准,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全面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镇村客运是具备通行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农村客运的一种运营组织模式,可弥补传统班线客运不足,满足群众出行需求,解决农村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难题。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三条  镇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证范围一致。

    第四条  镇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运营管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镇村客运车辆原则上采用9座及以上车型。基于我县客运市场现状,镇村客运的车辆,可先使用现有的农村客车或传统燃料公交车,再逐步更新。

    第六条  镇村客运车辆应当在车身显著位置喷绘农村客运服务标志、喷绘经营者服务监督电话和当地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为方便群众乘车,可在村部、公众主要活动或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示牌应当包含承运企业名称、线路、运行时刻表、停靠点、车型、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七条  镇村客运具有社会公益性,票价定价原则上低于普通农村客运班车票价,票价2元起步,5元封顶,具体由客运企业报当地的物价部门核定。

    第八条  考虑到镇村客运的通行安全,不设站座,按座位载客,不允许超载。

    第九条  对从事镇村客运的车辆,经营者要合理制定车辆维护计划,认真执行“车辆日趟检制度”,定期做好车辆的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  经营者应把好驾驶人员准入关,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镇村客运的运行线路须经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乡镇政府等部门联合论证审核通过方可通行,我县镇村客运原则上实行乡镇包片,负责包片的镇村客运经营企业应确保各乡镇符合通行条件的建制村100%通行客车。

    第十二条  投入镇村客运的车辆,要严格依照报备的线路和时间运营,不得随意变更运营区域,不得擅自停运。经营者因故未运营,须提前向相关乡镇、村居告知,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提交《安溪县镇村客运车辆临时停运、报停申报表》(附件1),经核实同意后方可停运。停运超过1天的,经营者须调整相应运力替补运行,保证群众出行有车可乘,每条镇村客运线路每月报备停运累计天数不得超过4天。

    第十三条  镇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实行考核制。

    无正当理由擅自停运的,第一次扣除年度补助金额5%,第二次扣除年度补助金额10%,第三次扣除年度补助金额50%,第四次取消该车辆申报补助资格;

    每条镇村客运线路每月报备停运累计天数超过4天的,在原考核基础上每天再扣除500元运营补助,直至当月运营补助(即每月6250元)扣完为止;每年度累计停运15天以上的或每年度单月停运累计天数超过4天达3次(含)以上的,不予发放当年度运营补助(因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对全年运营好、积极参与客货邮融合的车辆,年终考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服务监管和政策保障

    第十四条  畅通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公布公司及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回应、解决乘客咨询投诉。

    第十五条  镇村客运经营者须按批准的、既定的运营方案定时、定线路运行。每日应当保存镇村客运具体运行轨迹、营收数据报表等佐证材料以备随机抽查。对投入镇村客运的公交车和农村客运车辆,由县财政按照我县公交运营补助标准每年7.5万元(即每月6250元)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结合每部车每个乡镇可通行建制村运行覆盖率、运行趟次和第十三条规定等指标进行考核。以每乡镇为一个位,每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以具体运行线路实际覆盖建制村数量、实际趟次数占该乡镇须开通客车(符合开通条件)建制村总数量、总趟次数的百分比和第十三条规定做为发放补助标准。

    对投入镇村客运新购置的公交车和农村客运车辆,由县财政一次性按每部5万元给予购置补助,新能源车辆一次性按每部给予10万元购置补助。

    第十六条  将镇村客运车辆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范围。

    第十七条  各乡镇镇村客运车辆运力增减及运行趟次调整,应根据社会需求,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调配并接受考核。对运力投入不足、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较差经整改不合格或造重大安全事故的运营企业,县交通运输局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第十八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由安溪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根据镇村客运实际运营情况和社会需求,将适时修订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安溪县镇村客运车辆临时停运、报停申报表

    运输企业名称

     

    线路名称

     

    车辆牌号

     

    停运报停原因

     

    报停时间

               日至            

    车辆停放地点

     

    企业意见

    呈报上级审批

         

    经办人员:

     

    企业负责人:

     

    (企业公章)

    运管机构意见

     

    备注说明:

    1本表适用镇村客运车辆。

    2经营者因故未运营,须提前向相关乡镇、村居告知,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提交该表,经核实同意后方可停运。

    3、停运超过1天的,经营者须调整相应运力替补运行,保证群众出行有车可乘。

    4、无正当理由擅自停运的,按相关规定扣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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