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9024-0101-2020-0001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安政办〔2020〕22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0-07-31 | ||
标 题: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概 述: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安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确保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安政综〔2018〕11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工程项目变更有关规定
政府性投资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除外),应严格按照经过财政审核、公开招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设计。对确需工程变更的项目,应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逐级审批,严禁先施工后审批。因工程施工中涉及安全、抢险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分管的县领导同意后,可采取边报批边核准施工的特殊办理程序,但应提供施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和完整证据,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变更范围
(一)设计图纸存在缺陷、错漏。
(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出入较大的。
(三)建设单位改变使用功能。
(四)行业规范的改变或使用新技术有必要的改变原设计。
(五)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停工需恢复建设。
(六)建设单位改变装饰标准。
四、项目变更规模分类等级核准标准
(一)工程合同总价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10%(不含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含法人授权的业代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10%以上的,经建设单位(含法人授权的业代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或挂钩乡镇)的县领导核准后实施(详见附表一)。
(二)工程合同总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不含5%)以下的且累计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含法人授权的业代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10%(不含10%)且累计增加金额在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含法人授权的业代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审核后形成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或挂钩乡镇)的县领导核准后实施。(详见附表二)
3.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10%以上或累计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含法人授权的业代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审核后形成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或挂钩乡镇)的县领导把关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详见附表三)
(三)凡工程变更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的,后续如有再次增加变更的,仍按上述“项目变更规模分类等级核准标准”执行相关变更程序。
(四)如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错误或因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出入较大的(超出基础分部或土石方分部造价10%)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设计单位或者勘察单位进行索赔。
五、施工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关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设备费的波动引起造价变化的从其约定。
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关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设备费的波动引起造价变化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考虑到水利和交通、土地整治等工程的特殊性,由县、乡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和交通、土地整治等工程项目,采用本通知规定执行;由中央及省、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的水利和交通、土地整治等工程项目,若上级有其他要求,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七、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首次拨付工程款应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八、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工程变更集体研究单位(牵头)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九、本意见由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附表一:此表适用于合同总价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10%以上的。
附表二:此表适用于合同总价在400万元以上,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10%(不含10%)且累计增加金额在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
附表三:此表适用于合同总价在400万元以上,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10%以上或累计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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