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9024-0101-2019-0010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安政办〔2019〕60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19-07-31 | ||
标 题: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补办工业、 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不动产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概 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补办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已于2019年7月17日经第2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 |
《关于补办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已于2019年7月17日经第2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关于补办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
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帮助我县企业完善产权和融资抵押手续,扶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县范围内建设完成的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执行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2015年11月1日前全县范围行政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
二、办理对象
(一)工业房屋包括厂房、仓库、办公、宿舍等用房;
(二)商服房屋仅适用业主自用的商务办公、加油加气站等;
(三)私人自建房屋。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已经建设完工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归属清晰,同时承诺无产权纠纷;
(四)提供房屋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规费。
四、以下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合法;
(二)严重影响县城(乡镇)规划的;
(三)现有房屋经鉴定已属危房的;
(四)位于已决定拆迁区域内的;
(五)位于国家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省、市文物景点管理区的;
(六)不属于工业厂房、商服及配套设施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如用于商住开发或变相房地产开发的房屋;
(七)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五、申请资料与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是否符合补办条件作出明确的书面意见,视为工业、商服、私人自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核表》原件:由住建局对消防、质量等事项作出是否符合补办条件的明确意见,并出具审批表(加盖公章),该“审批表”视为工业、商服、私人自建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涉税证明;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票;
6.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宗地图、房屋产籍调查表、分层分户平面图和经住建部门核对的房屋测绘报告;
7.具有检测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报告;
8.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9.坐落证明材料(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微信号:fjza_weixin)中的“智慧房屋”栏目将该房屋的“房屋详情信息”页面截图并打印,由业主签字确认,也可持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坐落证明,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坐落证明材料);
10.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私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住建局出具的《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受理→发证。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资料齐全受理后,县规划主管部门和住建局各自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和《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核表》;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首次登记程序受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有关税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县城规划区内:
按安政综〔2012〕287号文标准收取。
2.龙门镇、官桥镇、湖头镇规划区内:
按安政综〔2014〕223号文标准收取。
3.其他乡镇:
按商业及写字楼:25元/㎡,住宅:15元/㎡,工业:10元/㎡收取。
(二)有关税费按规定征收。
七、房屋建设未办理规划、施工审批处罚办法
(一)工业、商服房屋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处罚,直接按工程造价10%进行罚款,处罚建设工程单方造价标准按下表中的土建单方造价执行。
结构质式 |
砖混 |
钢混 |
工程造价 |
480 |
1000 |
2.工业、商服房屋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县住建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相关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处罚:
(1)房屋建筑建筑面积500㎡以下(含500㎡):处罚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2)房屋建筑建筑面积500~2000㎡以下(含2000㎡):处罚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
(3)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5000㎡以下(含5000㎡):处罚工程合同价款1.6%的罚款;
(4)房屋建筑建筑面积5000㎡以上:处罚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以上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处罚,处罚后方可发放《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核表》。
备注:工程合同造价中的单方造价应不低于上表中的单方造价。
(二)私人自建房屋
1.若实际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超过“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面积的,方可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2.原城建办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书,缴清相关税费(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直接给予登记;原城建办出售土地给予自建的,或经审批加层的,按本方案程序办理。
除上述规定外,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确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各企业新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基建手续,在取得规划、竣工备案等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7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附件:1.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核表;
2.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保证书。
附件1
补
办
不
动
产
权
证
审
核
表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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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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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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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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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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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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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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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栋 号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 |
结 构 |
层 数 |
层 次 |
建筑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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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因及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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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保证书
兹有房屋座落:
系 (营业执照号: )在取得合法土地来源后于 年 月建设完成,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 ,用途: 。本公司(厂)业已取得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 。现本公司(厂)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保证上述房屋迄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无任何产权争议,不是危房,不是“三合一房”,消防按要求设置;保证本公司(厂)对上述房屋拥有完全产权,无设定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无经济法律纠纷;保证上述房屋无任何质量安全问题,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以上具结如有不实,由本公司(厂)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公司(厂)名称:
法 人:
年 月 日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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