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要求,完善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3号),现对《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安政办〔2017〕22号)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一、将“三、(二)2.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内容修改为“三、(二)2.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同时,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该减免政策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3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到期后按上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县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号)的文件,全面落实建筑企业差异化缴存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乡镇不得对建筑业企业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将“四、(一)加强组织领导”的内容修订为“四、(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局、人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清理工作小组指导、监督作用。各乡镇、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持续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三、将县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邮箱“axjzyg@163.com”修订为“axxjzyg@163.com”。
四、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应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住建局、财政局。”删除。
五、此外,对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作相应修改,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修改。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止,原《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安政办〔2017〕22号)同时废止,由安溪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工作方案(新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4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3号),顺利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完善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制度,创新保证金管理机制,清理取消其他保证金。
三、主要任务
(一)取消违规设立的保证金
1.明确保证金清理范围。分行业分乡镇片区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收取依据文件应当立即废止。未经国务院批准,各乡镇、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对仍要求收取4类保证金之外其他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县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纪委监委、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2.退还取消的保证金。由政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收取部门应制定退还计划,按闽政办〔2016〕146号文件要求退还到位,逾期未退还的,追究收取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建设单位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按要求明确返还时间。各乡镇、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不打折扣地认真完成清理退还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纪委监委、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二)规范四类保证金管理
1.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对保留的 4 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安溪监管组
2.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3号),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同时,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该减免政策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3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到期后按上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县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号)的文件,全面落实建筑企业差异化缴存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乡镇不得对建筑业企业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3.依法依规返还保证金。依法设立的4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同时,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利息。对于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应当予以问责;对于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发改局、纪委监委、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局、人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清理工作小组指导、监督作用。各乡镇、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持续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二)健全诚信履约体系。积极与省、市建立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设立、缴存、退还等信息公开平台对接,及时公布保证金缴存、退还信息。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管理、招投标行为、合同履约等各类制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完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优化我县建筑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三)建立监督查处机制。各乡镇、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对辖区内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设立工程建设领域4类保证金,纠正违反规定设立的保证金项目和不按规范收取、管理、退还情形。县清理工作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发现不按要求开展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各部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列入县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发改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氛围。各乡镇、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筑业企业发现违反规定收取或未按规定退还工程保证金行为的,可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实名投诉,所投诉反映的问题超过 2 个月未解决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越级向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县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95-232600886 ,邮箱:axxjzyg@163.com。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查处实名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曝光违规设立、收取和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发改局、纪委监委、财政局、人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止,原《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安政办〔2017〕22号)同时废止,由安溪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 政策图解:《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修订稿)》2024-03-29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溪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