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财金〔2021〕30号)及《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泉政办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章程》(安政办〔2024〕20号,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章程”)、《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2024〕21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安溪县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安溪县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投资基金。
(三)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安溪县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按照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另行制定的管理制度或方案执行。
(四)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引导基金由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领导小组章程、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安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创投”)作为出资代表,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实体用于投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委托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方案,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二、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五)引导基金总体目标规模50亿元人民币,根据安溪县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建立“投资-收回-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六)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2.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或者国有企业筹集资金;
3.上级补助资金;
4.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
5.其他资金来源。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七)引导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聚集国内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安溪发展,大力培育安溪重点扶持发展的信息技术、空天大数据、光电半导体、先进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大健康、文化旅游等产业。推动茶产业、家居工艺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八)引导基金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于安溪县拟重点扶持产业的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公告,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2.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投资决策。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投资决策;
5.媒体公示。对决策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或合作方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产业子基金设立阶段;
6.拨付出资。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当期款项实际到位之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由引导基金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投后管理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负责。
四、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九)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产业子基金注册在安溪县的,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产业子基金注册在安溪县域外的,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0%;
2.产业子基金所有投资者均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3.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或单一最大出资人。各级政府出资在产业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总计需低于50%;
4.产业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各级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外,其他出资人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经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同意,最多可延长2年;
6.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安溪县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注册在安溪县的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的出资额,注册在安溪县域外的产业子基金,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
7.原则上产业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8.产业子基金投资应在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60%;
9.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不良记录;
10.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在申报时,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50%的资金(含),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
11.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安溪县落地的能力;
12.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13.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产业投资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14.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应在产业子基金中直接或间接参股或认缴一定份额,产业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0.5%;50亿元以上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0.25%;
15.产业子基金应对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关键人进行锁定,关键人在子基金投资期内不得中途退出,在产业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关键人不得参与管理新的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具体内容应在产业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详细约定;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产业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如因特殊情况,在方案批复后需要调整关键人的,须经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同意。
五、引导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十)领导小组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领导小组章程、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2.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3.对引导基金拟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4.领导小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引导基金相关管理事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准备拟上报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的会议材料;
2.起草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章程、管理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根据领导小组授权,修订引导基金相关的规章制度;
4.拟订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5.组织引导基金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产业引导基金评审机制和评审专家库;
6.制订和发布引导基金申报公告;
7.审核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需要突破现有制度规定的特殊政策,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8.审核并批复引导基金的资金拨付申请;
9.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
10.审核引导基金的年度运作报告,对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11.对受托管理机构上报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变更事项进行研究,并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12.承办领导小组交办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二)专家评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协助,具体评审规则另行制定。评审完成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阅后上报领导小组。
(十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厦门创投具体实施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机制和评审专家库;
2.对接产业基石投资人,对接安溪县拟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内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
3.受理引导基金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将投资方案及尽调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具体实施经决策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投后管理;
5.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各参股子基金派驻代表;
6.根据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审议决定产业子基金批复后方案变更事项;
7.根据资金需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资金拨付申请;
8.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
9.于产业子基金发生变更事项的次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产业子基金投后方案变更情况;
10.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上一年度的运作情况报告;
11.做好国家有关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
12.其他承办工作。
(十四)引导基金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并结合对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机制。引导基金按领导小组批准的合作方案,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运营管理费用的具体比例、业绩奖励方式等内容。
六、引导基金的退出
(十五)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退伙、清算等方式退出。
(十六)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协议或章程对退出价格、方式等退出条件有约定的,或引导基金对未实缴份额进行转让、减资的,可直接按照约定的退出条件或调整后的产业子基金方案执行,免于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
(十七)产业子基金协议或章程中对引导基金退出条件没有约定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财产份额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受托管理机构拟定具体退出方案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决策。
(十八)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子基金。
(十九)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1.产业子基金方案获得领导小组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2.引导基金拨付投资产业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产业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产业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产业子基金未按基金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产业子基金协议约定情形的。
七、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二十)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在完成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中关于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等约定目标且运作符合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归属于引导基金的收益,部分可让利予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
(二十一)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完成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中关于投资于安溪县企业等约定目标且运作符合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退出。
(二十二)上述第二十及第二十一点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由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择一提出申请,并经由领导小组决策后,在相关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进行约定。
八、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二十三)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二十四)引导基金的有限合伙实体及其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实体及其参股的产业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二十五)引导基金及产业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十六)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九、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二十七)领导小组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二十八)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应当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报告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基金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十九)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应从整体出发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的盈亏进行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不影响引导基金实施容错机制。
(三十)引导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按照国家、省、市、县,以及领导小组有关决策规定实施,程序合规、没有谋取私利、未勾结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免除参与尽调、评估、决策、执行、投后管理等环节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省、市、县,以及领导小组有关决策,与引导基金配套参与投资的,参照上述规定实行容错免责。
十、附则
(三十一)本办法由安溪县财政局、安溪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发
- 政策图解:《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024-03-20
- 《安溪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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