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龙涓镇、尚卿镇、蓝田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的通知
安政规〔2025〕1号

龙涓镇、尚卿镇、蓝田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纳税人:

  经省政府批准,撤销龙涓乡、尚卿乡、蓝田乡,分别设置龙涓镇、尚卿镇、蓝田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的规定,经研究,确定龙涓镇、尚卿镇、蓝田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如下:

  一、龙涓镇、尚卿镇、蓝田镇适用建制镇二等,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二、三镇的具体范围按各镇政府行政管辖范围为界。

  三、房产税按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征收。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自撤乡设镇的次月起征收。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5日止。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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