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溪县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增强市场活力和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在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市场主体)办理歇业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以及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申请歇业备案。
第三条 安溪县市场监管理局是本办法规定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实施机关。
第二章?歇业备案
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填写歇业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第七条 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于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第九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第十条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向税务等部门另行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第十五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原登记管辖。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歇业及恢复经营,涉及相关许可(备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一)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实施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文件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4日止。实施过程中如有关法律、法规有修改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附件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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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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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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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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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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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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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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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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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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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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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限 |
自 至 (最长不得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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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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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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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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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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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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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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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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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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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
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
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
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
关规定。
附件2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起,至 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
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
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
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溪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