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1-0101-2025-00061
    • 备注/文号:蓬政宅撤决字〔2025〕2号
    • 发布机构:蓬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9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25-11-14 16:00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当 事 人:柯秀菊  

      地    址:安溪县蓬莱镇联中村3组

      经查,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间审批同意你的儿子林清源、林清标各翻建一处宅基地,林清源、林清标翻建申请表内的家庭成员均包含你。2021年1月20日,你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建房,申请表的家庭成员包含林清源、林清标,且隐瞒林清源、林清标已将你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建房并获批的信息,导致本机关于2021年5月21日审批同意你的建房申请。因此,你获批的宅基地翻建审批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4月3日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办案人员就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质证,有关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笔录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记录员签名确认。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评议讨论,于2025年4月30日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建议撤销本机关于2021年5月21日在《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批准书编号:3505241012021069)中同意你个人住宅建房用地审批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在以自己名义申请建房时,隐瞒林清源、林清标已将你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建房并获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及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本机关于2021年5月21日在《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批准书编号:3505241012021069)中同意柯秀菊个人住宅建房用地审批决定。

      你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莱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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