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1-0101-2025-00047
- 备注/文号:蓬政宅撤决字〔2025〕1号
- 发布机构:蓬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8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当 事 人:胡金地
地 址:安溪县蓬莱镇上东村11组
你于2022年4月10日,申请农村宅基地用于建房,于2022年6月2日获得蓬莱镇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80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
现已查明:你在申请时所提供的“四邻协议书”中胡连福不是其本人签名,而是你本人代替签名,造成申请时所提供的“四邻协议”不真实,存在材料造假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行为。本单位已依法向你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对你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种类,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胡金地2020年3月31日取得的《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350524202201852、批准书编号:3505241012022156)的个人住宅建房用地面积80㎡的行政许可。
你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莱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本机关地址:安溪县蓬莱镇联盟村新丰路1号
联系电话:0595-2335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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