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1-0101-2021-00019
    • 备注/文号:蓬政〔2021〕120号
    • 发布机构:蓬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11
    蓬莱镇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的通知
    202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
    时间:2021-12-23 10:04

    各相关村委会、清水岩管委会:

    根据《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的通知》(安林财〔2021〕22号)的精神,现将2021年全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983962.60元下达给你们(具体详见附表)。为加强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用于2021年纳入补偿的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管护补助支出包括直接管护费、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以及村集体监管费。本年度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标准为经济林和竹林24.75元/亩,除经济林、竹林外的乔木林和其他林25.75元/亩。扣森林综合险0.15元/亩,本次实际下达管护补助支出标准为经济林和竹林24.60元/亩,除经济林、竹林外的乔木林和其他林25.60元/亩。扣除统筹管护员管理费6元/亩,本次实际下达管护补助支出标准为经济林和竹林18.60元/亩,除经济林、竹林外的乔木林和其他林19.60元/亩

    二、本年度补偿性支出主要用于林权(林木和林地)所有者补偿费和村集体监管费,各林权单位在均山、均权、均利的基础上,将补偿性支出原则上分配到户,做到人人有份,以体现产权属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不能截留、挪用。

    三、请各村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和《安溪县财政局、林业局关于印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农〔2016〕6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林权单位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性支出公示情况,报送林业站审核。审核通过的林权单位开具发票到镇财政所办理领取手续,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向林业站报告。

     

    附件:1、2021年蓬莱镇各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表

              2、生态公益林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审核表



    (此件公开发布)



                                                          

     蓬莱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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