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1-0101-2024-00100
- 发布机构:安溪县魁斗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5
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6日印发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安政规〔2024〕3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清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各项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溪县司法局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督促县政府相关部门围绕清理内容,依法对现行有效的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形成该《通告》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二)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1.《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 219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由安溪县司法局牵头起草。
(二)征求意见情况
该《通告》于7月8日、7月16日两次发送至各单位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7月9日-7月18日在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最终形成《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送审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2024年9月4日,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安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意见表》。县司法局无提出任何法律意见。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4年10月9日,该《通告》经安溪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4年10月16日,经安溪县人民政府刘永强县长签署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经县司法局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和征求反馈意见进行汇总,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3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目录(1件)、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根据省政府令第219号文和泉政规〔2022〕3号的要求,对我县2023年12月底之前以县政府、政府办名义发布的6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例行清理,形成3个附件,并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主要依据: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九条;泉政规〔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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