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9043-0101-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机构: | 安溪县官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文 号: | 官党政办〔2023〕6号 |
标 题: | 安溪县官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
概 述: |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3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 〕 111号)文件精神, 为做好我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报送2023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村(社区):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3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 〕 111号)文件精神, 为做好我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报送2023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为确保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充分调动农民种地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各村应于2023年2月29日前据实填写报送《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表》(附件1)、《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基本信息表》(附件2)、纸质材料,并将附件1-5电子版发邮件至镇农业服务中心(邮箱:GQNY655@163.com)。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镇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于省级根据各县(市、区)确权耕地面积下达补贴资金,因此国有农场未确权耕地和村集体未确权耕地补贴不予发放。
(二)不补范围。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对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也不纳入补贴。
(三)补贴依据。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为最新确权耕地面积,也可以采用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具体可由各村研究确定。各村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耕地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扣除上述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后,作为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依据。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县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三、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制定方案。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补贴面积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请各村委会开展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工作。
(二)村级登记。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如有由于道路建设或其它原因征用耕地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各村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核减耕地补贴面积。村级登记工作要求于2月28日前完成。
各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的公示无异议证明纸质材料上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各村委会公示内容须留档备查,接受群众监督。
补贴资金全县统一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形式, 如有一卡(折)通户主亡故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户主,各村 委会应在公示前督促亡故户主家属或当事人及时变更一卡(折) 通户主,杜绝补贴资金仍打入原户主现象发生。
(三)资金拨付。由镇财政所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折)通”于5月31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 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二)序时推进工作。各村委会要加快补贴农户信息登记进度,2月5日前将补贴农户信息报送镇农业服务中心。
附件:1.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表
2.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基本信息表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注意事项
安溪县官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表
村委会(盖章):
村名 |
耕地面积(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填报人签字: 村主任签字: 填报日期:
附件2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基本信息表
村委会(盖章):
村名 |
小组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补贴面积 (亩) |
一卡(折) 通账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签字: 村主任签字: 填报日期: |
附件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注意事项
1.国有农场未确权耕地不得发放补贴;
2.乡镇、村集体未确权耕地不得发放补贴;
3.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发放补贴;
4.不得将村集体耕地(如耕山队等)补贴资金以村委个人名义领取,再转为村财政收入;
5.对于政府征用土地未扣减应予扣减,不得申报领取补贴;
6.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延期、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7.不得以村、小组或角落办理一张(或多张)卡、将补贴资金挪用于村、小组或角落的公益事业建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除外),或转入村财政收入等,未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8.不得将补贴资金打入已亡故户主卡,要及时变更户主信息及卡号。
9.乡镇、村因项目建设征用耕地面积要及时扣减,不得将已征用面积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上报领取补贴资金。
10.不得因外出打工,不方便收集农户基本信息为由,采用兄弟、父子等多户合卡。
安溪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闽ICP备12014841号网站标识码:3505240010闽公安备:35052402000177
本站建议使用IE8.0或同等以上浏览器 Copyright © 2018-2019 安溪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