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0-0101-2026-00069
- 发布机构:凤城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6
答复类型:B类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8号
建议的协办意见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调整农村自建房部分规划要求的建议》(第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调整农村自建房部分规划要求的建议》(第68号)由我单位会同城市管理局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2023年,县政府修改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安政规〔2023〕3号),目前,我镇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住宅建设规模限额标准。
1.宅基地规模限额标准。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住宅或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规划控制区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对于代表们提出的“调整农村自建房部分规划要求”建议,我镇目前已完成上山村、吾都村两个单位的村庄规划编制初步方案,待上级审批入库。下一步,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据权属合法,四址清楚的原则,依法依规积极推进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翻建审批相关工作,进一步保障村民的合理需求。
届时也请您们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并进行监督指导。
领导署名:许金镇
联 系 人:陈伟婷
联系电话:0595-23260900
安溪县凤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委,县政府督查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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