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4-0101-2024-00015
- 备注/文号:安政综〔2024〕49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7
为实施安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安溪县中医院公共卫生应急中心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安溪县中医院公共卫生应急中心项目,位于参内镇参山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参内镇参山村集体土地0.3964公顷。其中:水田0.1664公顷,田坎0.0214公顷,果园0.2086公顷。本次拟征收土地中有0.0674公顷属参山村集体所有,未发包到户,其中果园0.067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等公共事业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参内镇参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3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农用地0.48,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安置区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0〕105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参内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安置区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0〕105号)补偿安置。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8人),采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09〕156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参内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参内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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