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5-0101-2025-00023
- 备注/文号:白政〔2025〕26号
- 发布机构:白濑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5
各村、乡直各部门: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安委农组〔2025〕6号)结合本乡实际,制定《白濑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溪县白濑乡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白濑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村集体是指本乡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统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及个人从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五条 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一般收款收据。《专用收款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申购、管理、使用和核销,非报账员不得管理《专用收款票据》。《专用收款票据》每次只能申购一本,用完后经乡经管站核销后方可再次申购。乡经管站申购《专用收款票据》前,必须先报送核销的票据号码向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工作站备案,以确保村集体资金的有序管理和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 村集体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和政策规定要求开设账户外,一律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上级拨款、接受社会捐赠、赞助款项、村集体收入等村集体的所有资金应当通过本村基本存款账户结算。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出租或转借账户,严禁无据收付款、严禁公款私借、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收坐支、严禁非报账员管理现金。
第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实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非现金结算。
(一)村集体取得收入时,应采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或与村干部个人结算。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村集体基本账户收款二维码扫码入账。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现金应由报账员当天缴存本村集体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无法缴存的,应在次工作日缴存。村集体收入、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存入老年协会、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等协会组织的账户;严禁履约押金、保证金、卫生费等村集体代收款项不入账。
(二)村集体资金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不得以白条和普通收据入账。村集体开支的办公费、会务费等零星非生产性开支,统一使用村务卡结算。与独立核算单位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统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既无法直接转账给收款人,又无法通过村务卡结算的,按“谁经办、转账结算给谁”的办法执行,涉及村干部报酬补贴、农户补偿款等支出,应转账至收款人(经办人)个人银行卡。
(三)村集体开支必须遵循规范流程。村集体每一笔开支项目由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注明用途,并在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微信群公开3天,群众无异议后,由驻村干部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支出票据上签字背书,报审批人审批,交报账员在“银农直联”模块上发起支付申请。原则上单笔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村主干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的,应经村主干同意,实行村主干、副书记或副主任联签制;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要经村党组织、村委会研究同意,由村主干、副书记或副主任联签并附会议记录。报账员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是指对核定职数的村“两委”成员给予的工作补贴。
(一)村主干报酬包括基本报酬、绩效补贴、业绩考核奖励、养老保险补助。村主干基本报酬应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发放,除县财政补助标准外,乡镇根据各村集体经济收入、工作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和村级补助比例以及补助标准上限,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报备。村主干绩效补贴、养老保险补助按组织部、财政局规定标准执行,业绩考核奖励与年度考评结果相挂钩,实行差异化发放,业绩考核奖励金额标准每年人均不超过1万元。
(二)其他村干部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为村主干基本报酬60%左右,由县、乡镇、村按照标准发放。其他村干部业绩考核奖励金额标准参照村主干标准执行。
(三)乡财政对村级“好班子”的绩效奖励办法按照县委组织部制定的村级班子及村干部积分制考评办法执行。集体经济创收激励按照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激励办法执行。除此之外,不得以奖金、过节费、开会补贴、通信费等各种名义,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补贴。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误工补贴。严禁发放离任村干部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村干部差旅费是指村干部等因公务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以下统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区间交通费是指村干部因公务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自行解决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场、码头、车站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但仅限往、返各一次)。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其中:乡镇区域内少于5公里的不补贴,5公里(包含)以上给予每天20元的交通费补贴。县内及县外根据实际凭据报销。村干部自行解决交通工具公务出差的,可根据距离远近按人按次予以区间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0.25元/公里,里程数为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具体里程数。
市内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出差期间在同一区域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实行按标准定额补贴,在县内公务出差的,每人每天补贴50元,县外公务出差的,每人每天补贴80元。
住宿费是指村干部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县内住宿费(标准间)标准控制在250元/间天以内,县外住宿费(标准间)标准控制在350元/间天以内。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村干部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不得报销餐费。乡镇区域内不补贴,县内给予伙食补助每天30元;到市内县外其他地方公务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到省内市外其他地方公务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120元);到省外其他地方公务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
村干部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严格按次数逐次结算。结算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或短信截图等凭证。自行用车的,报销时应通过网上下载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具体里程数,作为报销区间交通费的凭据。公务出差,原则上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文件,其他工作联系,原则上单人每年不超过12次。
第十四条 村集体应严格控制对村级社会组织支出。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村级社会组织向上级争取财政资金或者村拨补支持村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原则上直接在村里按实报支(每年控制在5万元以内;超过5万元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需拨款至社会组织对公账户的,该社会组织应提供上级拨付资金文件、开具收据、说明资金用途,并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向村委会办理拨款。村级社会组织所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村级补助经费,其开支应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除教育、慈善、公益救灾捐款外,村集体不得报支赞助和其他捐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村集体要严格落实 “零接待”,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集受村、组接待。各级各部门到村工作、调研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村里就餐的,要按实足额交纳伙食费,不得由此增加村或村干部、群众任何负担。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参与防汛抗灾、森林防火等应急突发事件时,可以集中用餐,费用从村级列支。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第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农业农村局和乡人民政府备案。村集体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举债用于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村集体对外投资时,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村集体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禁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严禁接受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接受以赞助、捐助的名义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严格执行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在限额内优先订阅党报党刊。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应每年开展资产资源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 村集体应当登记资产资源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还应当登记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产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取情况,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经管站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履行民主程序,进入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对租金到期逾期10天未收缴的,村集体应及时发出《租金催缴通知书》,催收拖欠的租金;对到期逾期3个月未收缴的,村集体应依法依规启动法律程序,追缴拖欠的租金直至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方在承租期间,逾期10天以上未及时缴纳拖欠的租金累计超过3次的,村集体应将此承租方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在下一轮租赁招标或续租时,原则上不再向其出租集体资产。对在村集体租金收缴工作中履职不力的村集体有关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政府依法依规处理。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集体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要加强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一定时间后,确需变卖和报废的,应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作为村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原则上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主干、副书记或副主任共同审批,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要对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实行专项管理。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其中,村预留部分应少于补偿额的3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其余部分应当按规定足额分发给农户。征地补偿费发放要登记造册,农户领取时应由户主签名盖章,并予张榜公布。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要进行事前预审,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填报《安溪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备案)表》,按要求进行审核,涉及用地的由乡镇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分别审核,提交乡镇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中心审核,并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施工(包括拆除、装修、修缮及基础配套等工程)除按规定应进入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由村集体依法依规自行确定招标,同时将工程招标方式和结果在相关平台上留痕并发布;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要进入相关平台采用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乡镇招投标中心要指导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操作流程,杜绝“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变更要遵循以下规定。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则上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申请,经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讨论通过后,由施工方出具村级工程变更申报表,附带准确的变更工程量及造价书,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按程序实行分级审批,报乡镇招投标中心备案,严禁先施工后审批,原则上每个项目变更只审批1次。村集体工程招标项目按规定进入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按《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村集体工程合同总价在400万元以下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量增减占合同总价5%以下,村“两委”会初审后经乡驻村领导审核后实施;工程量增减占合同总价5%-10%或单次变更金额3-10万元之间,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党政班子审核后实施;工程量增减超合同总价10%以上或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党政班子会、县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完工后要进行验收结算及结算审核。村集体工程项目完工后,除按要求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外,应组织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主干及1-2名村“两委”成员、1-2名村民代表、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专业人员(设计方、监理)等参与村集体工程项目验收,填写村集体工程项目验收表。工程项目单项造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送安溪县财政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3万元以上(含3万元)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通过安溪县乡村振兴智慧监管平台从县财政局公开采购的助审单位中随机抽取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主审核把关或委托中介单位审核。
第六章 货物及服务采购制度
第三十条 村集体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除按规定应进入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外,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由村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采购单位,同时将采购确定方式和结果在相关平台上留痕并发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进入相关平台采用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采购,采购方式按照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执行,采购标准可参照安溪县行政事业单位限额标准执行。
第七章 民主管理和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应实行线上线下“双公开”。村集体每月15日前,在村务公开栏、村民活动聚集地等两个以上场所公开上个月的货币资金公开表、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资源增减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重要事项等;于次年1月15日前公开上年度的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清产核资报表等。村集体应每月通过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一键公开向福建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推送村财简表及财务报表,实现线上公开。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公开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村集体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九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经管站承担。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乡经管站和各驻村工作组要履行村级“小微权力”平台监管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村按照要求做好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微信群公示公开工作。乡经管站要定期对村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处置、工程项目建设等在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微信群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以及假账不公开等问题,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乡纪委监委。
第三十六条 乡经管站要对村集体资金量比较大、信访反映集中的村作为重点的对象,紧盯不放,发现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乡纪委监委。
第三十七条 乡经管站负责对村财务、村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要根据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审计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组织保障制度
第三十八条 乡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乡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 乡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加以指导,准确把握委托代理权限,正确处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与维护村民民主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加强产权纠纷调处,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关系,确保监管工作健康发展;完善监管平台,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十条 乡政府会把审计结果列为考核、评价村干部工作的重要指标。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主要领导任期届满如涉及人员调整的,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前后任主要领导之间要在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办理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引用相关数据、数额、标准,若相关部门颁布新规定对相关数据、数额、标准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白濑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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