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5-0101-2024-00021
- 备注/文号:白政〔2024〕34号
- 发布机构:白濑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0
各村、乡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白濑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白濑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白濑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和职责
1.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
组 长:谢远景(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张清语(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林亮钰(党委副书记)
李世达(宣传委员、党委秘书、武装部长)
陈志辉(纪委书记)
李炜涵(组织委员、统战委员)
张长河(副乡长)
蔡 婧(副乡长)
梁 榕(司法所所长)
李伟华(派出所所长)
许少洵(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詹勇鹏(综合执法队队长)
李瑞鹏(白濑卫生院院长)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
2.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乡卫健办,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上报、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和医疗救治等各种工作的协调。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疫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信访维稳组、宣传信息组。
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李世达
副组长:詹勇鹏
成 员:党政办、卫健办、综合执法队、综治办、派出所干警、相关村书记和防疫专员
职 责: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综合协调,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动态,向县应急指挥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报情况、联系沟通工作,负责按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并做好组织指挥等工作。
疫情处置组:
组 长:张长河
副组长:李伟华
成 员:派出所、安监办、综合执法队、民政办、相关村书记和防疫专员
职 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事件现场的病原采样、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疫病防治、疫点消毒控制、居家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随访、预防服药或应急接种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
组 长:张清语
副组长:李瑞鹏
成 员:卫健办、白濑卫生院医护人员
职 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事件现场的病原采样与检测、组织开展疫病防治、现场医疗急救以及院内疫点消毒、院内感染控制、应急接种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
组 长:蔡婧
副组长:许少洵、梁榕
成 员: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水利站、相关村两委
职 责:负责联系运送伤病人员的车辆,负责疫点外围工作人员的调度,防护用品和饮食保障工作,负责特殊被隔离人群的防护用品、生活饮食保障等工作。
信访维稳组:
组 长:林亮钰
成 员:综治办、司法所、综合执法队、派出所
职 责: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现场秩序的维护,协调做好被隔离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的控制工作和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信息宣传组:
组 长:李世达
成 员:党政办、卫健办、宣传干事
职 责:根据现场情况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做好宣传报道和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工作,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建立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坚持24小时值守及疫情分析、风险管理制度,以便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及时控制危险因素。
2.加强乡卫生院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乡卫生院的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3.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并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先进技术。
4.充实乡、村两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备齐全应急物资储备,要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由乡文明办组织,村委会配合,利用广播、墙报、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本乡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县、乡、村之间的信息共享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乡卫生院和乡卫健办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乡政府领导和县卫计委,同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应急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报告责任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各行政村、事件发生单位都是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都是责任报告人。
2.报告程序: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乡党政办、乡卫生院,党政办、乡卫生院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县卫计委。在报出疫情半小时内,乡卫生院向乡政府和县卫健委上报核实情况。
3.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单位及发生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报告人;
(2)事件简要经过、主要病症、发病(中毒)人数、伤亡人数;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已采取的措施、现状、发展趋势;
(5)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项。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核实后,乡卫健办、卫生院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乡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召开应急工作会议,根据乡应急处置领导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启动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预案启动后,乡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乡政府和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人员实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2)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5)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7)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8)对食物中毒患者进行及时救治;对食物中毒发生地的现场进行保护和综合调查,以查明中毒原因;对在食物中毒造成死亡的协调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9)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乡卫健办、卫生院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乡区域内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服从乡卫生院的指挥和调度。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乡卫生院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
6.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7.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来就诊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8.实行传染病归口诊治,及时转诊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若疫情需要,上级决定当地进行收治和观察,乡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区和病房的管理。
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本乡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流行病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交通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五、奖惩
1.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
(2)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4.对下列情形:
(1)村级卫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2)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的;
(3)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2)拒绝卫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
(3)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4)拒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隔离、治疗的;
(5)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6)其他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
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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