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5-00068
- 备注/文号:安建〔2025〕167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4
各有关乡镇,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住宅物业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推动物业服务履约,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乡镇要督促辖区住宅小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严格按照《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泉市监〔2024〕215号)文件要求,对照《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结合住宅小区实际,测算物业服务成本,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等,经法定人数的业主共同决定后,签订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我局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时,将对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把关。对未严格对照《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明确的等级标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合同未明确列出服务项目、频次、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的,一律不予备案。
三、我局将联合各有关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星级评定、美好家园等评优评选活动的依据之一。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附件:《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