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5-00014
    • 备注/文号:安建〔2025〕34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4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3-24 17:25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挪用预售资金,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

      (一)规范销售推广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推广,制作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比例关系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调整销售宣传材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用“以房养老”、“投资养老”等“养老”名义向老年客户进行虚假推广宣传。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不得加精装修价格对外销售)、“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的捆绑消费、强制消费,或其他变相强制消费行为。

      4.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二)强化信息披露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方案、“一房一价”表、销控表、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信息在售楼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销售。

      3.房地产企业必须将监管账户、与监管账户绑定的POS机的商户名,商户号等信息同时在公示栏、沙盘、缴款处等三个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用红色字体标注:购房款需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销售时优惠前的表价应与预售方案的价格、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网签系统的原价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实行交易风险告知单制。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告知《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单》(详见附件1)和《购房款缴交告知单》(详见附件2)的内容,并让购房人在《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单回执联》和《购房款缴交告知单回执联》上签字确认,留存建档,以便检查。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网签合同预售备案时应同步提交《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单回执联》和《购房款缴交告知单回执联》。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一)全县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认购金、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二)开发企业应将所有购房款按购房户个人实名制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杜绝任何购房款先进开发企业基本户再转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协议做好督促工作,并指定专人专期核查。开发企业若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贷款等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或挪用、超范围使用监管资金等异常情况的,我局将给予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的处罚。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力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销)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为C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经纪服务。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将加大与县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定金、采取捆绑车位或装修、额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规避政府“一房一价”政策等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企业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诱骗消费者交易、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并暂停该楼盘网上签约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同时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开通报,发布房地产领域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1.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单

                  2.购房款缴交告知单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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