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4-00048
    • 备注/文号:安建〔2024〕88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7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控制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6:40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建筑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切实解决建筑工程混凝土的质量通病,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等相关管理文件及标准要求,我局结合工程实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

      1.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组织实施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其中塌落度检验、混凝土强度检验试块制作以及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时,应举牌拍照,并注明工程名称、浇筑部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及双方参与人员姓名、交货检验内容、拍照日期。并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中附件4的记录格式做好交货检验记录。

      2.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二、严格浇筑养护措施

      1.浇筑前应对模板浇水湿润,墙、柱模板的清扫口应在清除杂物及积水后再封闭。

      2.混凝土振捣应能使模板内各个部位混凝土密实、均匀,不应漏振、欠振、过振,防止出现蜂窝、孔洞等严重质量缺陷。

      3.浇筑混凝土时应派专人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插筋等有无位移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初凝前修整完毕。

      4.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覆盖薄膜进行保湿养护。同条件试块应设置专用留置盒并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处,试块封签需完整且内容清晰可见,封签内容缺失的试块为无效试块。

      三、加强混凝土结构构件质量实体检验

      1.主体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主体结构分部划分验收批并制定结构性能检验专项方案及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在施工和验收时认真执行。

      2.在主体结构分部(涉及混凝土结构)每验收批验收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每层分别检验,与同条件试块的评定结果相互验证。

      3.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对该验收批混凝土构件实体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实体强度抽测(先使用回弹法,回弹强度不合格再取芯验证)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构件应随机抽取,检测时,应举牌拍照,并注明工程名称、抽测内容、构件名称及部位(应注明层数、具体轴线)、参与检测的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拍照日期。

      4.结构混凝土强度的回弹检测频率:

      房建项目:每层至少各抽取1个框架柱、节点和框架梁。

      市政项目:每个单位工程每一强度等级至少抽取5个主要受力构件(节点)。

      5.混凝土实体氯离子含量抽测。建设单位应牵头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抽测混凝土实体氯离子含量,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测1个主要受力构件。

      四、对结构构件质量抽测不合格的处理

      1.出现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情况的,属于房建工程的,应对同一检验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后按规定处理;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强度等级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后按规定处理。

      2.出现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合格情况的,建设单位牵头有关责任主体分析原因,并对使用同一批原材料所成型的混凝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督监管要求

      我局将依据本办法要求,将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管控列入日常监督、“双随机”检查、“四不两直”安全检查重点。对未落实本办法要求的项目,我局将结合“双随机”动态监管评价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动态记分管理,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调查取证后将立案查处。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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