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4-00046
    • 备注/文号:安建〔2024〕78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05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安溪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05 17: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属国企集团:

      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的通知》(泉建筑〔2022〕66号)以及进一步做好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安溪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安建〔2023〕108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予印发(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建〔2023〕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溪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修改稿)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修改稿)

      为推进落实我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以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的通知》(泉建筑〔202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招投标“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工作以进一步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为切入点,坚持决不允许非法转包分包的底线,坚持融资让利、造价成本控制、诚信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建设业主选择优质施工企业、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有利于减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有利于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引导招标人合理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完善评标定标机制,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

      对采用我县财政资金(含投融资)或国有企业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鼓励积极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对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须经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通过,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同意,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须通过县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可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工作流程

      “评定分离”工作要按照组建监督小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定标方案、组建评标定标委员会、开标评标、确定定标候选人、公示定标候选人、定标、中标等流程规范开展。

      (一)组建监督小组

      1.在确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后,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定标方案等工作前组建3人或以上的监督小组,并确定一名监督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其成员由建设单位党组织或建设单位纪检部门委派或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必要时建设单位可邀请同级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2.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记录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重点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确定的定标方案定标。

      3.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负责编制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并书面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监督工作情况,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定标方案进行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选取招标代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保障招标文件质量,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取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单位经程序确定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后选取委托,负责定标方案的书写工作,不得自行决定定标方案的条款设置,但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其规范书写方式的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的保密管理,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三)确定定标方案

      1.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参考附件3)、定标要素(参考附件1)、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参考附件4)、定标票决办法(参考附件2)等内容。

      2.定标方案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编制完毕并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报建设单位监督小组封存备案,招标文件发布日随同招标文件上传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发布,其中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在定标会议现场拆封。工程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后,招标人将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等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投标平台,定标会议时现场解密。

      3.定标方案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四)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闽建筑〔2022〕5号)等我省现行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定标方案中的定标要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开标后不得进行增补。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开标前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组建。

      (六)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依据评标结果,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进行排序。

      (七)公示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名单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异议处理和答复工作,并进行书面答复,并应将异议内容提交定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在定标阶段作为参考要素。

      (八)定标

      1.组建定标委员会。(1)定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完成,成员总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建后应当立即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2)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且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上述单位人员不足的,也可以从主管部门、关联单位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为1~2名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必要时可邀请同级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鼓励建设单位依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建立数量不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2倍的备选人员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后随机抽取组建定标委员会。(3)定标委员会成员(备选人员)在招标期间不得与任何合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为避免投标人与定标委员会成员接触,“评定分离”定标方案中不设置拟派团队考核工作。

      2.招标人应当自定标委员会组建完成后立即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延期原因和新的定标时间。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的项目,定标候选人取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接近K值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 类的项目取分值最高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定标候选人取评标结果由高到低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10人。

      4.进入定标后,由监督小组下载加密上传的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案中采用的定量评审标准及权重,以定标方案中确定的定标票决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5.定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招标人可以自行定标,也可以授权定标委员会直接定标。

      (九)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不少于3日),且仅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从进入定标票决范围的其他定标候选人中,由原定标委员会采用原定标方案规定的票决方式,重新确定中标人:1.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2.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投标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县住建局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县住建局进行招标文件备案。

      (二)强化责任。建设单位是“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负责,依法依规编制定标方案,并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好评标、定标环节相关工作,做好评标、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整个项目档案的管理。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人职责,配合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评定分离”招投标工作,加强内部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约束,对建设单位作出的与招投标相关规定和本意见不相符的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如未纠正的作为违纪线索向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加强保密。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范措施。定标方案的制定、决策、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等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制定后立即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参会人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的廉政和保密教育,同时将廉政和保密要求写入代建协议和招标代理合同中,并依法明确相应的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意见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建〔2023〕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定标要素

          2.定标票决办法

          3.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

          4.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

          5.项目定标评分表

          6.项目定标评分汇总表

          7.项目定标报告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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