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4-00044
- 备注/文号:安建函〔2024〕38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04
安建函〔2024〕38号
答复类型:B类
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3022号提案的答复
陈革逐委员:
《关于保护和利用石筑民居留住乡愁记忆的建议》(第133022号)由我单位会同文体旅局、农业农村局、资源局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摸排
2017年以来,我县认定公布历史建筑五批次共101栋,对公布认定的历史建筑及时录入历史建筑信息系统,并实施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编制保护图则和挂牌保护工作。印发《安溪县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文物及其他有价值老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督促各乡镇在实施片区改造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留存50年以上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对符合条件的应按程序公布为历史建筑并予以保护,涉及需抢救和保护的应实施主动保护。我局将加大摸排力度,在对现有古厝古建筑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古石筑民居和现代石筑民居进行分类统计,规范、科学做好保护和分级分类管理,并加快做好测绘建档、挂牌保护等工作。
二、做好规划保护工作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4号)文件要求,我局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乡镇在村庄规划编制中结合石筑民居的独特性及文化价值,明确历史文化建筑(石筑民居)保护范围、控制线以及改造(新建、改建、修缮等)石筑民居的管控要求。
三、关于石筑民居修缮、改造和提升方面
根据《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安政规〔2023〕3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流程,如我县村民有翻建石筑结构住宅需求的,可按照该审批管理规定流程进行办理,住宅用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局持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我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
四、积极联系专业团队方面
我局将积极帮助户主对石筑民居保护修缮工作,必要时协助联系专业建筑设计人员,对石筑民居(石头房)安全性加固进行勘察、内部机构进行优化,外立面美化进行设计,保障石筑民居(石头房)质量安全,做好村庄建筑风貌管控。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领导署名:叶政凯
联 系 人:周亮
联系电话:0595-23232027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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