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3-00030
- 备注/文号:安建〔2023〕50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09
各相关单位:
现将《安溪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管机制,着力解决施工扬尘污染,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实现工地扬尘防治6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砂土物料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工地路面100%硬化、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施工作业100%洒水)及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县住建局决定成立由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永忠同志任组长,局建工股、县质安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安溪县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布置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我县受监房建市政工程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三、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等;
(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八条等;
(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类别为文明施工,记分项目为4.1场容场貌和4.3环境卫生等;
(四)《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等文件规定。
四、整治步骤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12月底。
(二)整治范围
全县受监的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各类扬尘污染源。
(三)实施步骤
1.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19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立即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扬尘污染隐患,防止扬尘污染现象发生。县住建局将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源调查,并设置重点项目清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台账。
2.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5月底)。建工股、县质安中心根据整治实施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3.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6月至12月)。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工作方式,巩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整治成果,防止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乱象反弹,确保达成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目标。
五、整治内容
(一)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1.建设(代建)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2)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
(1)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2)施工单位应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3)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的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4)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标牌,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
(5)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3.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依职责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进行审批;
(2)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县质安中心。
(二)落实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
各施工现场配备包括扬尘监测设备、移动式喷雾机或雾炮车、喷淋设施、洒水车、覆盖网膜等。建立防尘降尘应急响应制度,分时段开启防尘降尘设备设施。
1.围挡、喷淋设置应当符合《安溪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围挡管理的通知》(安建〔2023〕34号)要求,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砼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3.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定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围的栏杆上,每隔1.5米设置一个小型喷头,对土方施工区域进行喷淋或施放水炮进行压尘。遇有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从事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作业。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一律种植草坪。
5.建筑工地脚手架外侧搭设的密目式安全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地脚手架、各种防护架及安全网上的建筑尘土、垃圾、废弃物应当每季度定期清洗、整理,保持整洁。拆除安全网前应当先行淋湿,再行拆除,防止刮风扬尘和工作扬尘。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6.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装卸建筑垃圾、清扫施工现场时(特别是路面及场地)应当先洒水压尘,然后再进行装卸、清扫作业,避免引起扬尘污染空气。
7.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及其它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搭设操作防护棚和采取除、吸尘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除防护棚进出口外,其它各个立面应当用密目网或者其它材料封闭。
8.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项目部应成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开工前应编制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制定具体防治措施,并由建设、监理单位审核,要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范建设工地围栏、围挡、出入口、施工道路防尘和覆盖措施;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施工扬尘行为,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渣土运输、爆破施工等专业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二)严格监督执法。县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大扬尘防治监管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动态记分处理;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营造舆论氛围。县住建局将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规和规范标准,积极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表彰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引导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树立扬尘防治“人人都是责任人”的意识,规范现场施工行为,减少或消除施工扬尘污染现象,大力营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整治光荣、污染可耻”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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