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0-0101-2024-00010
    • 备注/文号:安卫〔2024〕9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5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惠民复明工程的通知
    时间:2024-11-15 17:00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继承发扬苏区医疗卫生工作“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优良传统为扎实做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助力茶乡白内障患者复明,进一步降低群众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开展安溪县惠民复明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实施对象

    参加安溪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惠民措施

    1.经眼部疾病筛查,符合白内障手术指征的,在实施单位接受白内障手术,医药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减免不超过1500元的费用。

    2.白内障手术术后康复指导和保健随访。

    四、实施单位

    安溪县医院、安溪县中医院、安溪爱尔眼科医院(其他医疗机构有意参与,可向县卫健局申请)。

    五、实施流程

    1.实施单位经县卫健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健康咨询、视力筛查、眼科检查等义诊活动;

    2.群众如有视物模糊、重影、炫光等症状,可到义诊现场免费筛查,或携带患者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到实施单位眼科门诊进行初步检查;

    3.确诊白内障后,群众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实施单位就诊,符合手术指征的,予以施行白内障手术;

    4.出院时,医保结算结束后,由实施单位根据群众自付费用,再予减免不超过1500元的费用,超过1500元的费用由群众自付;

    5.实施单位登记造册,为术后群众开展康复指导和保健随访。

    六、其他要求

    1.实施单位要严把手术关,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范开展手术,不得降低手术指征。要充分尊重群众知情选择权,尤其是群众选择高值晶体时,要做好收费标准告知和沟通解释工作。严禁医务人员引导患者选择高值晶体行为。

    2.实施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开通政策咨询服务,指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政策宣传解读。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开展引导有需求的群众到实施单位进行规范诊疗。

    3.减免的费用由各实施单位按照财务规定自行承担。医院要进一步优化院科两级成本核算,保障眼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

    4.实施单位开展义诊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报备审批规定。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县卫健局。

    各单位在实施惠民复明工程过程中,如有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与县卫健局联系联系人:苏智玉,联系电话:23232662)。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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