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0-0101-2024-00001
- 发布机构: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5
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二、起草背景
一直以来,我市卫生健康领域严格按照《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版)的通知》(泉卫政法〔2021〕86号)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工作。目前该试行文件期限已到。为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按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闽卫规〔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并征求委直属执法机构以及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及委机关各科室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这赋予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本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权限。
(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执法是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五、主要内容
《泉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包括涉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49部,罚则329条,对违法行为的级别、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1.《量化标准》的违法种类基本涵盖了卫生健康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市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权的种类,涵盖了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健康执法领域。
2.《量化标准》的适用情形,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极其严重等六档。
3.为了确保政策实施效果以及政策稳定性,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闽卫规〔2022〕3号),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此次文件有效期定为10年,自2024年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4年1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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