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0-0101-2021-00017
- 备注/文号:安卫〔2021〕8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卫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2
现将《安溪县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度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全县辖区内常住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内容
以医防融合探索为引领、各类重点人群服务为重点,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全面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有12类,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规范开展,推广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群众开放应用,加强基层预防接种管理。
2019年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重大疾病监测、地方病、职业病防治等十九大类项目按原管理渠道、模式不变,规范实施相关服务。
三、工作目标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省、市、县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要求,以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公共卫生科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增内容及项目,并按照服务规范要求,规范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1.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90%。建档内容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封面及个人基本信息表,对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重点人群应建立健康档案并纳入专项管理。
2.居民健康档案合格率≥90%。应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封面、个人基本信息表及年度健康体检表等档案记录。继续开展档案清理核查工作,及时清理死亡人员档案、重复档案和无效档案等,逐步向群众开放个人健康档案。
3.居民健康档案的动态使用率≥50%。动态更新包括诊疗、健康宣传、体检(除建档体检外)、随访等。以各类重点人群的专项管理为主,做好健康体检、随访管理等服务记录更新。同时对一般人群的居民健康档案也应做好动态更新管理。
(二)健康教育服务
1.结合各种卫生主题宣传日,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利用现代传媒手段,丰富宣传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每年播放不少于6种音像资料、发放不少于12种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6期、开展至少9次健康咨询活动和开展12次健康知识讲座,同时新增中医健康教育。
3.加强个性化健康指导,为重点人群制订适宜的健康教育方案,提高服务对象参与度和依从性(慢性病患者健康指导要录入居民健康信息系统)。
(三)预防接种服务
1.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每个单位每年至少上报1例,并协助调查处理。将预防接种工作与儿童保健工作有机结合。
2.加强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及时补种工作。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4.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接种单位应及时并准确上报免疫规划报表,上报及时率达100%。
5.年建卡数(含流动儿童)在300以上的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家长课堂”开展率达100%,鼓励其它预防接种门诊全面开展预防接种“家长课堂”。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1次访视,同时进行产后访视;出生后28-30天,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进行1次随访;婴幼儿期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各随访1次;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服务内容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2.新生儿访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90%。
3.根据《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1.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2.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3.孕晚期健康管理: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随访,并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
4.产后访视: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一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6.服务内容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7.早孕建册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产后访视率≥90%。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
规范老年人体检项目,全面开展规定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做好个体化健康指导,确保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70%以上。
(七)慢性病健康管理
将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切实落实随访、体检等服务,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
1.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做好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的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对已纳入健康管理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
2.各基层医疗机构高血压患者管理数达到上级下达任务数,规范管理率≥65%,血压控制率≥45%。
3.各基层医疗机构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数达到上级下达任务数,规范管理率≥65%,血糖控制率≥40%。
(八)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1.按结核病管理要求,做好对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及时推介转诊,并配合县疾控中心做好患者随访管理、监管其规范服药、按时复查等工作。
2.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规范管理率≥90%,追踪率达100%,到位率≥95%。
(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1.按照《安溪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安溪县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卫〔2013〕102号)文件要求,对已纳入健康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开展至少4次随访和1次体检工作等健康管理工作。
2.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村(居)委会的协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4.5‰以上,在册管理率在85%以上,规范管理率≥80%,服药率≥80%,规律服药率≥60%,精神分裂症服药率80%,精神分裂症规律服药率60%,规范面访率80%。
(十)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1.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传染病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2.医疗机构网络正常运行率、传染病疫情报告率、及时率、有效证件填写完整率≥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100%。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
各基层卫生机构要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药人员,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开展老年人、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确保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65%以上,服务记录完整率100%。
(十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1.做好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事件信息报告率≥60%。
(十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重大疾病监测、地方病、职业病防治等十九大类项目按原管理渠道、原模式规范实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各项目任务指导数、服务对象及内容等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四、职责分工
(一)总院职责
总院负责医共体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指导与监测,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打包资金的管理与分配,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继续以“县域慢病管理新模式”为抓手,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推进慢性病分层分级管理,促进医防融合;要组织开展居民健康档案自查自纠,挤干水分,为全面开放电子健康档案做准备。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辖区内村卫生所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指导辖区内村卫生所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对其完成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接受县级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的指导、培训。
2.各基层卫生机构应加强村卫生所的管理,规范村卫生所材料收集整理,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村级部分)》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对于上级考核反馈存在问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督导反馈存在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要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检查。
(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协助县卫健局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服务、预防接种服务、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健康素养促进活动等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项目工作;成立相关项目指导专家库;负责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等工作。
2.妇幼保健机构。县妇幼保健院要协助县卫健局制定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项目工作;成立项目指导专家库;负责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等工作。
3.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县卫生计生执法大队要协助县卫健局制定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项目工作;负责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等工作。
4.精神卫生机构。县第三医院要按照《安溪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安溪县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卫〔2013〕102号)文件要求,协助县卫健局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及时将情况稳定、出院后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转交基层医疗机构并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监测、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等工作;
5.中医药服务指导机构。县中医院为中医药服务指导机构。(1)协助县卫健局制定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成立项目指导专家库;负责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等工作。(2)协助县卫健局制定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成立项目指导专家库;负责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培训及日常督导、考核等工作。
五、绩效考核
安溪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另文下发,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全面考核,县级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应参照制定《村卫生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方案》,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所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考核覆盖面应达100%。
六、经费保障
(一)经费补助
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暂时按往年每年增加5元标准,最终以上级确定为准),其中,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0元。按照医共体服务常住人口数和当年度人均筹资标准预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整体打包给两个总院,由两个总院按有关规定统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泉卫综〔2020〕49号)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村卫生所补助经费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左右的劳务性工作交给村卫生所承担。村卫生所补助经费要与任务完成数量、质量挂钩,实行预拨、考核及次年结算制。各基层卫生机构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村卫生所量化考核方案,根据卫生所实际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在绩效考核后,经公示无异议,结算并兑现村卫生所补助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组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健康中国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统筹兼顾,明确人员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实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贯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卫生工作,各单位要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既要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又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促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良性互动,推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三)规范服务,细化工作流程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及各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开展服务,随访、体检结果应严格按照时限告知对象,如出现危急值应立即告知、治疗或转诊;一般异常值应在24小时内告知,并治疗或转诊;无异常应在1周内告知。
(四)强化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县级专业公共卫生(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指导力度,每年要组织1-2次的专项培训。各基层医疗单位要组织医院管理人员、公卫科人员、新招录人员、乡村医生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关政策。要注重培训时效,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强化督检,落实绩效考核
县级专业公共卫生(医疗)机构要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每季度至少1次下乡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具体任务分解方案,明确乡村两级的责任分工和任务分工,加强对村卫生所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总院院长及分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202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部分项目指导数(一)
2.202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部分项目指导数(二)
3.202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部分项目指导数(三)
4.安溪县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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