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0-0101-2019-00007
- 备注/文号:安卫发〔2019〕66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21
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幼机构儿童及工作人员
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托幼机构、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和教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和卫生部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幼社发〔2012〕35号),和省卫生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托幼机构儿童及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检查
(一)新生入园(所)健康检查
1.体检时间:每年第三季度。
2.体检承担单位: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城区托幼机构,其余托幼机构由辖区卫生院承担。托幼机构如因单位发展需要(如优质园评价、机构发展等需要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可由辖区卫生院联系县妇幼保健院给予体检。
(二)定期健康检查
1.体检时间:由各托幼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协调安排。
2.体检承担单位: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县直托幼机构,各乡镇卫生院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各乡镇托幼机构和民办托幼机构如因单位发展需要(如优质园评价、机构发展等需要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可由辖区卫生院联系县妇幼保健院给予体检。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体检时间:由各托幼机构与县妇幼保健院协调安排。
2.体检承担单位:县妇幼保健院。
3.联系方式:县妇幼保健院1号楼4楼,电话:68791200。
三、工作要求
1.各托幼机构及学前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密组织;新生入园报到时要对幼儿健康体检情况进行查验,及时督促未体检幼儿在规定时间内体检,并做好幼儿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工作。
2.各承检单位要精心配备体检人员、合理安排体检时间、严格执行体检规范。个别单位如因人员配备不齐整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可与县妇幼保健院联系协助开展工作(如口腔保健、眼保健等)。
3.各承检医院要严格体检标准,严明收费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各承检单位负责体检结论管理和检后信息反馈、指导工作。体检不合格儿童,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暂缓入园或离园治疗等相应建议和处理。
4.体检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向教育局通报,并由教育局作出进一步安排。
5.安溪县妇幼保健院作为安溪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管理中心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托幼机构和承检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卫健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安溪县教育局
2019年5月21日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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