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9-0101-2024-00018
- 发布机构: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2
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布2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警示经营业主信用经营、诚信经营,营造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现公布2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1:湖头镇李某经营的某RTV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根据县公安局反馈“湖头镇某RTV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线索,2024年1月18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调取未成年人询问笔录等程序,发现该场所的实际经营者李某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对外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同时还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情形,2024年3月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关闭取缔,并处罚没款共计1615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安溪参内某娱乐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4年4月11日,安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检查位于参内镇某娱乐城时,发现包厢有疑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现场未成年人主动出示身份证等信息,确系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2024年5月14日,我局对其作出处罚没款共计10267元的行政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经营业主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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