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9-0101-2024-00017
- 发布机构: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2
安全生产曝光台|安溪县文体旅市场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谭某实际经营的某酒吧,在二楼设置有7个KTV包厢,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对外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等,2024年4月29日,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执法人员检查泉州某娱乐有限公司,通过查看该场所监控设备,发现该场所在02时以后仍然提供酒水餐饮服务进入包厢,属于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2024年6月19日,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该场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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