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9-0101-2024-00011
- 发布机构: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6
案情概要:
案例一:安溪县城厢某餐饮店,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在二楼设置7个KTV包厢,并对外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24年5月7日,经过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等,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关闭给予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758.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实际经营的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对外从事游戏游艺经营活动。2024年4月29日,经过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等,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关闭给予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810.2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取得
《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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