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8-0101-2020-00024
- 发布机构:qzax118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33号)、《福建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培训机构确定发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培训机构的确定、签约、监督评价、资金审核拨付、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身份确认、资格审核、台账建立、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培训项目
第四条 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适应性培训的内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解读、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心理调适、职业规划、国家安全保密教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经验介绍,了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及教育培训意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五条 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个人培训意愿,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黄页中选取培训机构及所学专业,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遵循“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向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申请条件,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与符合条件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公开招标。中职、高职等学历教育,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二)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
(三)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
第九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接受申请。培训机构向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的材料包含:书面申请报告(含具备的条件、申请的理由以及可承担的培训项目);《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教学或培训机构核准登记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提供原件比对。
(三)受理核实。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受理培训机构申请,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确定培训机构推荐情况。
(四)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本地相关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汇总上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汇总形成下一年度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黄页,正式发文公布。
(六)签约存档。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供退役军人使用,黄页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向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备。
第四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二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可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七)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安置地县级和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对能够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料的,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章 培训流程
第十八条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根据培训方案组织实施。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机构黄页范围内的培训,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培训。退役军人本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参加培训。提交的材料包含《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役证件原件;本人3张一寸彩色照片。
(二)资格审核。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核,并在《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盖章,复印留存,原件交由退役军人本人。
(三)参训报到。退役军人参训报到时,提交经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培训机构在开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的《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送达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盖章(市、县各存一份),一份留存。
(四)动态跟踪。安置地县级退役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进行信息采集、数据核实,完善《退役军人参训情况表》,形成实名制信息管理台账,实时掌握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总体情况,形成精准培训、跟踪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资金申请。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按培训补助标准向学员所属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退役军人参训情况表》、《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复印件)、技能鉴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信息发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一进行核实,确认退役军人实际参训情况。
(六)资金拨付。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按规定拨付到位。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对参训学员进行跟踪了解和动态管理。重点考核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培训人数和时间、资金使用管理、学历证书获取、推荐就业以及实际就业等情况。对培训期间平均到课率低于70%的、未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证书获取率低于85%的承训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承训资格。对月到课率低于60%的学员,不发放生活补助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从各地推荐的培训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中确定一批优秀机构,作为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在园地中实践弹性学制、工学结合、创业孵化、“1+X”等试点工作,探索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新路子;通过建立区域内办学辐射机制、跨省结算系统,探索区域范围内的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园地挂牌有效期3年,到期后由各地重新推荐。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台账登记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地业态新发展和退役军人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项目库,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适应性培训可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和监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退役军人仅指2011年11月1日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01年1月19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颁布以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2.退役军人参训情况表
3.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4.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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