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2-0101-2024-00025
- 发布机构:安溪县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2
安溪县统计局于2024年9月14日印发了《安溪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安统规〔2024〕1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文件要求,在我县实际发展的基础上,依据《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及县委编办批复的权责清单《关于公布安溪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安委编办〔2020〕9号)制定本符合本地的措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6.《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
三、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统计局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于2024年8月21日向乡镇、县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我局于9月6日对《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后反馈无意见。2024年9月10日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安溪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于2024年9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于2024年9月14日以安统规〔2024〕1号文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主要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和《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闽统〔2022〕32号)文件,根据实际进行具体的细化,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个,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个,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个。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初次统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个,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个,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个,包括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对不予处罚事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及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及法律依据做出具体说明。坚持过罚相当、公开公正、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考虑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件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4日。《安溪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安统〔2023〕3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统计局
联系电话:2323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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