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8-0101-2025-00010
- 备注/文号:安城执〔2025〕103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城管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2
安城执〔2025〕103号
印发《安溪县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
改用管道天然气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官桥镇、龙门镇、湖头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县委、县政府202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提升餐饮场所报装“瓶改管”项目积极性,现在在3月10日发布的《安溪县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实施方案》(安城执〔2025〕27号)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是下调“限高价”标准,对集中报装且符合“瓶改管”安装条件、最大流量不大于40Nm3/h的餐饮场所给予让利安装,即最大流量为6Nm3/h(G4)、10Nm3/h(G6)、16Nm3/h(G10)、25Nm3/h(G16)、40Nm3/h(G25)建设费用收费,调整为不高于6180元、7180元、10180元、12180、14180元,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1500元、1500元、2500元、3500元、5000元。(具体资金详见下表)
序号 |
最大 流量 |
对应表具 型号 |
新“限高价”优惠安装 |
补助金额 |
用户“最高” 安装费 |
1 |
6Nm3/h |
G4 |
6180 |
1500 |
4680 |
2 |
10Nm3/h |
G6 |
7180 |
1500 |
5680 |
3 |
16Nm3/h |
G10 |
10180 |
2500 |
7680 |
4 |
25Nm3/h |
G16 |
12180 |
3500 |
8680 |
5 |
40Nm3/h |
G25 |
14180 |
5000 |
9180 |
二是调压前接入气源管道总长度超出50米或最大流量超出40Nm3/h的独立报装餐饮场所,与管道燃气企业协商议价,按县财政最高额度18000元予以补助。
三是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方案执行。
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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