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9-0101-2025-00001
    • 发布机构:安溪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27
    安溪县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材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5-01-27 11: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783号)、新修改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审查质效,结合市政府和县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绩效考评要求,现就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起草部门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向县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径送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920)】报送如下材料:

      (一)正式文件红头盖章纸质15份;

      (二)备案说明纸质材料(不用盖章和落款)3份;

      (三)征求意见环节的佐证材料

      1.在网站上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的截图纸质版1份(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1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制定和修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还需提供分别听取(或征求)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意见和建议的佐证材料各1份。

      (依据:《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者修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县政府法制审核机构(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和起草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书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如果涉及到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需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和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可复印)1份;

      (六)县政府常务会会议通知或者会议纪要1份;

      (七)正式文件在县政府网站指定专栏(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上的公开文本截图(纸质打印)1份;

      (八)电子版:正式文件(需套红头)doc/wps电子版和 PDF(扫描盖章版)、备案说明 doc/wps电子版和PDF两种电子版各1份,可发送至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邮箱:axsfzcfg@163.com。

      【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流程提醒】:县政府起草部门要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2﹞24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流程图》的要求,将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和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连同送审稿文件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送县政府办联系业务科室。县政府办联系业务科室按照《通知》附件1要求,将起草部门报送的文稿分别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审核机构(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和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县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县司法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备案报告和相关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市政府和县人大报备。

      二、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县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部门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向县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径送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920)】报送如下材料:

      (一)正式文件红头盖章纸质 13份;

      (二)备案报告1份;

      (三)备案说明纸质材料(不用盖章和落款)2份;

      (四)征求意见环节的佐证材料

      1.在网站上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的截图纸质版1份(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1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制定和修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还需提供分别听取(或征求)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意见和建议的佐证材料各1份。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县政府法制审核机构(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和起草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书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二(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六)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如果涉及到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需提供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

      (七)县政府常务会会议通知或者会议纪要1份;

      (八)正式文件在县政府网站指定专栏(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上的公开文本截图(纸质打印)1份;

      (九)正文文本(doc/wps版本和PDF版本)录入福建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截图(纸质打印)1份;

      (十)文件制定依据1份;

      (十一)电子版:正式文件(需套红头)和备案报告(需套红头)doc/wps电子版和PDF(扫描盖章版)各1份、备案说明 doc/wps电子版和PDF两种电子版各1份,可发送至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邮箱:axsfzcfg@163.com。

      县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县司法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县人大报备。

      三、县政府部门起草,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部门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径送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920)】报送如下材料:

      (一)正式文件红头盖章纸质3份;

      (二)备案报告1份;

      (三)备案说明纸质材料(不用盖章和落款)1份;

      (四)征求意见环节的佐证材料

      1.在网站上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的截图纸质版1份(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1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制定和修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还需提供分别听取(或征求)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意见和建议的佐证材料各1份。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

      (六)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如果涉及到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需提供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

      (七)本部门局长(主任)办公会议纪要1份;

      (八)正式文件在县政府网站指定专栏(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上的公开文本截图(纸质打印)1份;

      (九)正文文本(doc/wps版本和PDF版本)录入福建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截图(纸质打印)1份;

      (十)文件制定依据1份;

      (十一)电子版:正式文件(需套红头)和备案报告(需套红头)doc/wps电子版和 PDF(扫描盖章版)各1份、备案说明 doc/wps 电子版和 PDF电子版各1份,可发送至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邮箱:axsfzcfg@163.com。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部门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径送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920)】报送如下材料:

      (一)正式文件红头盖章纸质3份;

      (二)备案报告1份;

      (三)备案说明纸质材料(不用盖章和落款)1份;

      (四)征求意见环节的佐证材料

      1.在网站上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的截图纸质版1份(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1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制定和修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还需提供分别听取(或征求)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意见和建议的佐证材料各1份。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本级政府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

      (六)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如果涉及到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需提供本部门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表)盖章纸质版(可复印)1份;

      (七)政府常务会会议通知或者会议纪要1份;

      (八)正式文件在县政府网站指定专栏(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上的公开文本截图(纸质打印)1份;

      (九)正文文本(doc/wps版本和 PDF 版本)录入福建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截图(纸质打印)1份;

      (十)文件制定依据1份;

      (十一)电子版:正式文件(需套红头)和备案报告(需套红头)doc/wps电子版和PDF(扫描盖章版)各1份、备案说明 doc/wps电子版和PDF电子版各1份,可发送至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邮箱:axsfzcfg@163.com。

      五、其他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到市对县及县本级绩效(察访核验)考评,请各制定单位(或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

      联系人:陈艺娜,电话:23285569。

     

     

      安溪县司法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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