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4-01-16 1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安溪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1日起至2023年1231日止。本年报电子版可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www.fjax.gov.cn)下载。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717室,邮编:362400,电话:0595-23232018,传真:0595-23233810,电子邮箱:axscjgj@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水平。

    1.主动公开。持续加大企业审批信息、食品药品许可备案信息、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开展安溪县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全面、准确的原则公布有关内容,助力全县“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2022年全年共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46643、行政处罚895条、行政强制41条规范性文件1条。

    2.依申请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认真做好登记,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答复内容严谨规范、有理有据。2023年,我局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15件,均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办结率为100%。

    3.政府信息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内容发布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过期的,及时将信息撤回修改,确保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持续有效。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渠道,进一步扩大公开覆盖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维护和管理,及时动态发布信息,使群众进一步了解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5.监督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专栏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明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2023年,我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主动接受社会评议,未发生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问题情况,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64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895

    行政强制

    41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5

    0

    0

    0

    0

    0

    1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1

    0

    0

    0

    0

    0

    1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3

    0

    0

    0

    0

    0

    3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5

    0

    0

    0

    0

    0

    1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1

    1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信息公开及时性有待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二)改进措施

    一是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市监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对主动公开内容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开。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三是加强培训交流,增强责任意识,提升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业务水平,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2023年,本机关未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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