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5-00150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2
安溪县参内易晨餐饮店: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刘锦平与你(经营者:吴志军,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参内镇员潭村茵内2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DJE6TX5N)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泉安劳人仲案字〔2025〕第291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5年10月24日10时30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5月1日到2025年7月31日双倍工资计16600元;2、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计8299.5元;3、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到2025年7 月31日工资166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3320元,合计金额:44819.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楼1007,电话0595-68798919)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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