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5-00031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6
安溪县城厢巨星居民服务部:
本委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思婷与你(经营者:陈木兴,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员宅村寨内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3PCCM0U)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泉安劳人仲案〔2024〕38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吴思婷与被申请人安溪县城厢巨星居民服务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安溪县城厢巨星居民服务部应支付申请人吴思婷工资4353元;三、被申请人安溪县城厢巨星居民服务部应支付申请人吴思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73元。以上二至三项被申请人安溪县城厢巨星居民服务部应支付申请人吴思婷人民币陆仟壹佰贰拾陆元整(6126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楼1007,电话0595-68798919)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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