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5-00015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06
安溪县鑫恒辉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申请人林碧茂与你(法定代表人:李承辉,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1LQQUXD)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泉安劳人仲案〔2024〕37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安溪县鑫恒辉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林碧茂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剩余的工资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楼1007,电话0595-68798919)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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