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5-00013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06
安溪县湖头刘掌门火锅餐饮店:
本委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永惠与你(经营者:刘淑先,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安湖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DA26ET3P)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泉安劳人仲案〔2024〕23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永惠与被申请人安溪县湖头刘掌门火锅餐饮店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6月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0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安溪县湖头刘掌门火锅餐饮店支付申请人陈永惠工资8900元;三、被申请人安溪县湖头刘掌门火锅餐饮店支付申请人陈永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400元;四、驳回申请人陈永惠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二至三项被申请人安溪县湖头刘掌门火锅餐饮店应支付申请人陈永惠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元整(2830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楼1007,电话0595-68798919)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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