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4-00183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8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思婷与你(经营者:陈木兴,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员宅村寨内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3PCCMOU)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泉安劳人仲案〔2024〕385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5年2月8日09时30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之间的工资463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177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楼1007,电话0595-68798919)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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