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2-0101-2024-00156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7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和对象: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大中专生(含本县中职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到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就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研究生补贴1500元/月,本科生补贴1000元/月,大中专生补贴600元/月,从审批次月起发放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2年。
(三)申领办法
由用人单位代为直接向县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附以下材料:
(1)就业补贴申请表、汇总表
(2)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返乡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和对象:外出就业的安溪籍人员返乡到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以入职我县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当月计起。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0元(2020年7月7日后新入职的补贴标准提高至800元/月),以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县办理当月记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2年。
(三)申领办法
由用人单位代为直接向县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附以下材料:
(1)就业补贴申请表、汇总表;
(2)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岗位范围: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基层非营利性、城乡辅助性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安置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年限: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二)补贴标准: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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