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5-00158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5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闽农疫控函〔2022〕26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5号)。
2.补助对象: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或者通过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净化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名单以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为准。
3.补助内容:种畜禽场(含规模奶牛场)等规模养殖场对照农业农村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要求、农业农村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重点疫病净化标准,采用相应动物疫病净化综合技术,自行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建设和仪器配备,开展相关疫病免疫(非免疫病种除外)、消毒、检测、引种、野毒感染畜禽淘汰或扑杀等净化相关工作,达到相应病种净化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认证条件,并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认证,或者通过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净化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认证。
4.补助标准:模猪场净化补助50万元/场,规模禽场补助40万元/场,规模畜场(不含猪场)补助40万元/场。优先补助通过农业农村部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
5.申报程序:养殖企业参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要求,按照自愿原则,向县、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依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或农业农村部提出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申请,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或农业农村部专家组评估。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未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采用先净化后补助方式,将资金下达至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拨付至补助对象。
咨询电话:0595-68792217
监督电话:0595-23232037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