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5-00124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30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告
(2025年1号)
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在权责清单基础上,结合监管实际梳理形成《安溪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安溪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执法主体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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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2.《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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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质量安全、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3.《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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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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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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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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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兽药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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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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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药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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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肥料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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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 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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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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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和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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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用菌菌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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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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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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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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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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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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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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