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4-00175
    • 备注/文号:安农党组〔2024〕28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2
    中共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关于印发农业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22 10:47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农业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局党组会研究制定《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请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中共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党组

    2024年10月22日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几类项目评审:

    1.上级部门安排的农业基建、财政专项需要由农业农村组织评审的项目;

    2.本组织的认定类、考核评价类、审批类、审定类项目;

    3.其他需要通过本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

    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评审,以及研究课题、规划、标准、考核、验收、认定、审批等论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评审如果属于公共决策事项,则应当按照公共决策有关规定执行,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应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确需发挥专家作用,且为履职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文件关于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设立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不得以专家评审代替行政决策。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农业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会同相关股站(中心)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对库内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股站室所(中心)应根据各自需要负责组织做好本股站室所(中心)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项目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负责制,主要采用集中评议、咨询答辩、现场考察、网上查询等形式。评审主要分条件审查和内容审查。条件审查包括: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中介编制机构资质审查,相关附件材料完整性及真实性审查等。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技术方案与路线、建设选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与组织管理等;须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审查工艺技术与工程设计、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施工组织及保障措施等。条件审查和内容审查也可根据项目评审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由相关股站室所(中心)具体确定。

    第七条项目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评审准备、专家抽选、集中评议、形成评审结论。

    (一)根据项目评审需要,相关股站室所(中心)组织开展评审准备工作,拟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要求、评审重点、评审方式、评审程序、评审专家构成、评审实施的组织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根据评审项目类型和所需的专家专业类别,原则上从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专家库(详见附件1)中随机抽选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要求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专业技术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3人(含)以上的奇数,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与项目利益相关的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三)专家依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审阅项目材料。必要时相应的评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查勘、核实。

    (四)专家组根据集中评议、咨询答辩、网上查询与现场核查等结果,对每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经专家组集中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及相关建议。

    评审通过的项目,评估报告中应明确提出肯定意见和结论,对不合理的内容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评估报告应当提出否定、退回修改、补充材料等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认定、考核评价、审批、审定类等项目评审,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第三章评审要求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九条评审组织部门及管理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评审意见。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义务按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部门及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中介咨询机构代收任何费用,不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往来。评审专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