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4-00163
- 备注/文号:安农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及《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3〕3号)精神,提升粮油生产综合能力,着力稳面积、提单产、优品质,促进粮油产业全链条发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按照“市有奖补,县有叠加”原则,制定我县扶持粮油生产强农惠农政策措施。
一、保障措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
1.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粮油生产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到村,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粮油生产任务。
2.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市一级,对发展粮食生产成效显著的镇、村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县(市、区)在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档次。县一级,在开展市级创建的基础上按照每年不少于3个县级粮食生产示范乡镇、10个县级粮食生产示范村进行创建,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乡镇在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档次。
(二)稳定播种面积
3.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市一级,对承包抛(撂)荒山垅田连片或集中整治复耕规模10亩以上、连续三年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第一年按复耕面积每亩奖励12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每亩奖补300元。县一级,分别对应叠加补助300元、200元、200元。
4.鼓励规模种植大豆。市一级,对规模种植大豆2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不含股份经济合作社),符合高产高质高效创建要求的,每亩给予补助300元。县一级,对应叠加补助200元。
5.鼓励规模种植马铃薯。市一级,对连片种植马铃薯2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不含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亩给予补助200元。县一级,对应叠加补助200元。
6.鼓励规模种植旱稻。市一级,对规模种植旱稻2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不含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亩给予补助200元。县一级,对应叠加补助200元。
7.鼓励规模种植水稻。县一级,对当年度种植水稻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不含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亩奖励300元。
8.鼓励发展茶粮套种。县一级,对茶园套种粮油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单产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套种大豆的单产达到50公斤(鲜重,下同),套种玉米的单产达到100公斤,套种甘薯或者马铃薯的单产达到100公斤,套种花生的单产达到100公斤,套种油菜的单产达到50公斤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不含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300元。
(三)提升耕地质量
9.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打造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绿色生态农田。新建、改造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亩均420元进行配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40元,县级财政承担280元)。对农业生态型乡镇、原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开展农田连片整治行动,连片整治1000亩以上(单片单个项目200亩以上),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80%且每亩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进行补助;对非农业型连片整治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县一级,按照县域农地提升及规模化经营项目有关申报要求给予奖补。
10.提升耕地地力。结合省级地力提升工程和市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重点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等培肥改土技术应用。对建立百亩以上配方施肥和商品有机肥示范片,每亩给予不超过400元补助;对建立百亩以上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等示范片,每亩给予不超过100元补助。县一级,将符合市级上述补助要求的优先纳入县级粮食生产示范村给予支持。
(四)提高种植水平
11.示范推广粮油作物“五新”技术。开展水稻、甘薯、玉米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市一级,对建立百亩以上粮食作物“五新”推广示范片,每个示范片给予补助3万元。县一级,对应叠加补助2万元。
12.展示示范粮食作物新品种。市一级,以高产、优质、绿色新品种为重点,建立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花生等新品种百亩以上展示示范片,每个示范片给予补助3万元。县一级,开展优质农作物新品种对比试验,每个试验点补助0.5万元。
13.建设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市一级,对具备水稻、马铃薯、甘薯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能力,开展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种植面积达到要求的(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马铃薯、甘薯面积100亩以上),可申报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建设项目,最高按新增投入50%的比例进行补助,每个示范点最高补助5万元。县一级,将符合市级上述补助要求的优先纳入县级粮食生产示范村给予支持。
(五)培育农业主体
14.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市一级,对入选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经营主体,每家给予奖励3万元,在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农业主体倾斜。县一级,积极培育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粮油类生产经营主体,每家奖励1万元。
15.扶持粮食生产主体。市一级,对完成土地流转、连片种植粮食作物面积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农机购置、农资购买、种苗种子购买等用途的银行贷款最高给予已付利息70%的贴息补助,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贴息额度15万元。县一级,鼓励开展整村推进土地经营权“预流转”试点工作,对已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预流转协议书》,完成土地经营权连片“预流转”100亩以上,且全部种植粮油作物的,每亩奖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00元。
(六)提高抗风险能力
16.开展农业种植保险。开展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其中水稻每亩保额为500元,马铃薯每亩保额为1000元。开展水稻叠加保险,在全省水稻种植保险的基础上,市一级每亩增加保额200元。
17.开展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开展台风、寒潮等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年度保额15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优先赔付种粮农户损失。
18.开展统防统治服务。市一级培育发展以粮食作物为重点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推广,列入统防统治示范县的,每县每年给予补助5万元。
(七)保障粮农利益
19.落实最低收购价格。以省政府公布的当年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以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种植的籼稻谷,确保应收尽收,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20.实行直接补贴。鼓励农民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粮食储备订单,在不低于省公布籼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对储备订单售粮农民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布局、整体推进粮食生产、加工、收购、储备等环节;要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粮食安全职责任务,齐抓共管,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粮食产能,保障粮食安全。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实事求是逐项做好验收汇总工作,并及时兑付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考评指导。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强化项目验收考评及总结工作。
本文件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文件中的相关扶持政策若与其他扶持政策相冲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扶持粮油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农〔2023〕67号)同时废止。文件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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